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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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网购猫咪绝育套餐,却遇上无证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动物诊疗公司向张先生赔偿财产损失7092元、精神损害费900元、治疗费501.30元,合计8493.30元;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张先生赔偿财产损失788元、精神损害费100元、治疗费55.70元,合计943.70元。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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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关于宠物死亡导致相关损失的界定及宠物所有人可主张的权益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对赔偿宠物自身价值应以所有人购买价格及市场合理价格作为认定标准。宠物具有生命,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人在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与宠物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宠物的死亡会给所有人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可综合宠物所有人对宠物的饲养时间及成本、诊疗机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发后,张先生将动物诊疗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9761.62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治疗费用557元及法定赔偿金1671元(退一赔三)等共计6万余元,并对张先生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法条链接:
2021年,张先生在某平台上向佛山市某动物诊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动物诊疗公司)咨询母猫绝育事宜,并与其初步达成协议。随后,张先生携宠物猫到该动物诊疗公司进行母猫绝育手术,并通过某团微信小程序购买“母猫安心绝育套餐”。手术过程中宠物猫出现“麻醉过敏”,经抢救未果,于当天下午死亡。
北京某科技公司是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对某动物诊疗公司的经营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于张先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合理审核义务范围,酌定动物诊疗公司承担90%的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裁判结果】
关于赔礼道歉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只适用于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特殊侵权纠纷,并不适用于财产权侵权纠纷,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首先,动物诊所应否需要对宠物死亡承担责任,在于其给宠物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应由动物诊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自己的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如果动物诊所不能举证,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母猫实施绝育手术属于“动物腹腔手术”,超出动物诊疗公司经营范围,且动物诊疗公司在未提前进行手术风险说明的情况下,派遣没有兽医执业资格的刘某对宠物猫进行手术,对案涉宠物猫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最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资格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法院应结合网络平台信息量状况、电子技术、通常认知水平等因素审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进而确认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文章来源:《兽医导刊》 网址: http://www.sydkzz.cn/zonghexinwen/2022/0712/1065.html